1、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各种台账、收集、整理、编制、保管安全资料,做好安全记录,记好安全日志;按时向上级报送安全报表,及时协调处理一般安全生产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伤亡事故负责;完善公司网络办公系统中安全环保管理系统的建立和维护工作,按时上报相关报表。
2、负责组织实施、执行公司安全环保目标责任制,做好公司安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参与权限范围内的新、扩、改建项目安全评估文件、安全竣工验收文件、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及环保竣工验收文件审核、整理归档工作。负责保管安全环保方面的文件及档案。 负责公司污染源的调查、建档工作,排水口的COD检查。
3、环境保护单位的则有大致如下的岗位内容:负责审阅和核实关于环保方面的各类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全面负责公司污水处理池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环保局下达的排放标准(各项)达标排放。全面负责公司的“三废”处理工作,按照环保局下达的指标达标排放。
第十条【通用罚则】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监测中心是负责监测环境污染、评估环境质量、提供环境保护决策支持的机构,是保障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监测中心是指由环保部门建立的专业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监测环境质量、预报环境状况、发布环境信息、评估环境风险、提出环境政策建议等。
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污染源排污收费核查性监测、“三同时”和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等监测工作。参与污染事故的调查和污染纠纷的仲裁监测。负责本省监测网络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的质量保证。
1、环境监测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进行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环境监测中心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种环境要素进行采样、分析和评价,以了解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这些环境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空气、水体、土壤、噪声和辐射等。
2、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成立于1979年,隶属于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是从事环境监测和科研,为环境管理和社会经济服务的环境监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技术监督管理职能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3、负责辖区环境噪声的监测,包括工业企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建立噪声污染源档案,为环境管理及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噪声依据,组织检查所属单位遵守环境法规和噪声标准的情况。负责全站人员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工作,负责人员工资、职称申报工作及卫生、灭鼠、计划生育、车辆管理等工作。
4、对排污企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为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做好监测哨断面水质监测工作,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按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管理和使用好监测器械和药品等,按照规定科学操作,杜绝各类事故发生或药品、器械的丢失。及时观察和监测河水情况。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质量保证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应与其它监测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实施、同时检查,所需经费应有保证。
2、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资料资料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3、需要签字依据【关于发布《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中第五章第十八条要求:分析测试时应优先选用国家标准方法和最新版本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其他方法时,必须进行等效性试验,并报省级以上监测站(包括省级)批准备案。
4、第五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承担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的单位(检测场、站)、汽车排气检测仪器设备和检测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和技术培训。按照《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经质控考核合格后,发放《机动车尾气准检证》和《机动车尾气检测员合格证》等(有效期1—2年)。
5、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一)环境质量监测;(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1、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环保局工作主要职能为: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省州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参与编制本县可持续发展纲要。
3、环保部门主要职责如下: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
4、环保局职责(一) 在市环境保护局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拟定辖区环境保护的地方规章,并监督执行。拟定辖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弄能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