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生活污水处理(河南省污水处理)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

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水质,节约水资源,于2005年9月5日颁布了《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所有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此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缴纳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根据新的规定,如果用水单位和个人未能按时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有权进行如下处理:首先,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未缴者将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同时可能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款。值得注意的是,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总额。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征收范围和对象:在新野县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依据和标准:依据宛价38号文居民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用水20元/吨。

乡镇企业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河南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并修改为:对排放含有污染物质的污水、废渣的单位,要征收排放污水、废渣费;对超过标准排放废水、废气、烟尘和噪声的单位,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以上两类收费统称为排污费。居民生活污水暂不收费。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法律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