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水质,节约水资源,于2005年9月5日颁布了《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所有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此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缴纳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根据新的规定,如果用水单位和个人未能按时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有权进行如下处理:首先,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未缴者将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同时可能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款。值得注意的是,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总额。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征收范围和对象:在新野县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依据和标准:依据宛价38号文居民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用水20元/吨。
乡镇企业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河南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并修改为:对排放含有污染物质的污水、废渣的单位,要征收排放污水、废渣费;对超过标准排放废水、废气、烟尘和噪声的单位,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以上两类收费统称为排污费。居民生活污水暂不收费。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法律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